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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www.juhegg.com 2025-03-21 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规范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规范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拥有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需要是非专用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我们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可以并且应当行使我们的权利而不可以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可以达成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可以超越其对债务人享有些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每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假如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可以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马上届满或者未准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同意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实行手段,或者债务人破产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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