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债权债务 >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www.zhunnen.com 2025-03-22 债权债务

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规范的一种。国内《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规范。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可以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些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些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字:债的保全规范;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


与物权相比,债权具备相对性。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备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达成,需要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忙。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但债的效力并不是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备内部效力以外,在特殊状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备对外效力。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目前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降低而导致债权人债权的达成遭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考察国内《合同法》拟定以前的国内民商法,不可以不说国内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国内《合同法》第七十3、七十4、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规范即债权人代位权规范和债权人撤销权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以下称《合同法讲解》)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规范做出了详尽的讲解,确立了国内的债的保全规范。该规范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紧规则和规范。债的保全规范在国内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规范及违约责任规范一块,一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定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办法有2、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我们的理解。


1、代位权的定义和特征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所有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用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西班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及国内台湾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也有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可以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些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依据《中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倡导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只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实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上述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备不可以达成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意味着若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我们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我们的名义而不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可以随便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不然应付由此给债务人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备为强制实行筹备的性质。


代位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些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些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倚赖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伴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伴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