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古老的规范,经过漫长的历史进步过程它作为一种符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已经植根于大家的观念和传统的法律规范构建之中。但伴随现代社会生活的深刻变迁,特别是经济的飞速发展、权利观念的提高、保险业的普及和相对于人身保险的独特存在,学者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当然,积极维护这一规范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对保险代位权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形成了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本文检取保险代位权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有关学者提出的废止保险代位权的原因,对应当保留保险代位权的看法进行论证。
1废除保险代位权的原因
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看法可谓由来已久,不只在中国现阶段引发了争论,在海外保险法及其理论进步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声音也同样出现过,甚至已被一些国家的法律实践所援用。总体而言,废除保险代位权的原因觉得在日常保险代位权的成效不甚明显,积极推动作用微乎其微,保险代位权对于保险公司几乎没价值等几方面,具体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1从经济剖析的角度,觉得保险代位权是规范浪费
坚持这一看法的人觉得,评价某一规范的好坏应看其会不会产生效益,而保险代位权的运行并不会产生效益。第一,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困难重重,代价非常大。一般来讲,诉讼是一种非常不经济的行为,故“从社会的立场或潜在的原告或被告的立场来看,应防止打官司”。保险人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不只要承担举证成本、诉讼成本、律师成本等成本,还要消耗很多的时间、人力、精力,使得侵权诉讼运行的本钱几乎等于甚至超越侵权赔偿的数额。第二,即便保险人胜诉,但其代位权行使的成效还要受侵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的限制。第三,对被保险人来讲,保险代位权更没为其带来任何好处。保险人通过代位权获得的补偿与其因此而支付的营业成本相抵,对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的影响微乎其
微,况且将代位权获偿额引入保险费率计算公式,还会发生概率及求偿成效测定等技术上的困难。因而保险代位权的实行并没达到减少保险费率的成效。又次,对整个社会而言,在第三人也投保的状况下,会出现同一危险由被保险人和第三人重复投保的状况,这无异于资源的浪费。
1.2从价值剖析的角度,觉得保险代位权有违正义
倡导这一看法的人觉得保险代位权会致使公平、正义被侵蚀。第一,从保险人的立场看,在损害发生时,其依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是其收取保险费的对价,假如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无异于保险人获得了意料之外利益,是不当得利。第二,从被保险人的立场看,保险代位权的实行,剥夺了其依侵权事由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并且限制了其免除相对人责任的权利,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权利的践踏。第三,从加害人角度讲,其支付能力相对于保险人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况且假如加害人没投保,而由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将使加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有失社会公平。第四,从社会整体来看,“代位权的规定恰恰反映出法律对市场主体的厚此薄彼”。对保险业的偏爱会使保险人失去危机感,从而产生惰成人性心理,不思进取,从而最后影响保险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