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 运 动 器 材 “MOTR”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案—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审察和赔偿基数确定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常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为加强 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在适用条件审察和赔偿基数确定上的积极探索。法院经审 查认定被告涉案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紧急”的适用要件,并 依据侵权产品销量与侵权产品单位收益乘积计算侵权获利,在被告拒绝履行证 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的基础上,充分使用优势证据标准计算赔偿基数,综 合考量被告的侵权恶意和侵权情节紧急程度,最后确定三倍的赔偿额。《法制日 报》等媒体对该案予以宣传报道,遭到各方常见关注和好评。该案入选2019年中 国法院十大知产案件、2019年上海法院加大常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上海 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进步典型案例。
原告某公司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销售、健身课程的推广,拥有多项创造 专利,并在中国多个产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涉案商标“MOTR”。
2018 年 3 月 , 原告发现,被告永康某公司在展览会上营销推广用了涉案商标的同款健身器材。同时,被告还通过微信商城、工厂现场售卖等多种方法进行销售。原告觉得,被告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标识一模一样,且产品类别亦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用的商 品相同,已构成商标侵权。事实上,早在2011年,被告就曾侵犯原告常识产权,经 原告发送警告函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鉴于其重复 侵权的情形,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倡导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需要赔偿300 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未在中国开设专卖店,也未授权代理商销售相应产品,故原 告未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国用涉案商标,没办法与该商标打造唯一对应的关系。此 外,市场上已存在多家同业角逐者生产同款商品,被告对涉案商标的用法系正当、合理用,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害。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第一,被告用的侵权标识与原告权 利商标一模一样,二者用于相同商品上,商品的款式、颜色、商标的标识地方等 几乎一模一样,此种全方位摹仿原告商标及商品的行为足见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 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第二,被告曾因出口商品涉嫌侵权而被警告,并 与原告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从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碍原告常识产权的活动, 但时隔几年之后,被告第三推行商标侵权行为。被告此种不信守承诺、无视别人 常识产权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权恶意极其紧急。第三,被告通过微信商 城、微信朋友圈、工厂、展览会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进行侵权商品的营销推广,商品被 售往多个省市,2016年的企业销售总额已达800余万元,侵权行为影响较大。第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不只导致市场混淆,而且侵权商品还存在脱胶的水平问题,使 得买家误购并误觉得原告商品存在水平问题,给原告商业信誉带来负面评价, 侵权后果较为紧急。故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有权,并且适用三倍惩罚性 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判决已生效。
文章来源: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