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在侵权行为导致别人身体伤害的状况下,受害者可以向侵权人需要赔偿的各种成本和损失。《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其中包含:
1.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
2.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等原因确定。
3.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
4.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 残疾生活补助费:依据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7. 残疾用具费:依据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成本合理确定。
8.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除此之外,还有丧葬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可能需要赔偿的项目。应该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数额应依据实质状况进行评估,并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计算和裁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