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讲解》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第三每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未获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倡导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质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