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是表示担保人可以就此免责,也并不是债权人可以当然需要保证人对主债务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不一样的责任分担方法。
具体而言,依据《民法典担保规范讲解》第十七条:(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越债务人不可以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越债务人不可以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认定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内是成文法国家,所有些正在有效推行的法律法规均已经对社会公布,在国内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有知道并遵守法律的义务。因此,当事人不能以不知道法律为由,倡导对合同无效没有过错。依据《民法典》、《民法典担保规范讲解》、《公司法》有关规定,部分主体(如公司、非营利机构等)与别人签订担保合同的能力会遭到肯定的限制。作为债权人,与别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资格进行审察,防止致使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譬如被抵押财产是依法不可被抵押的财产,这样的情况致使担保合同无效的,因国内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应物权登记具备公示性,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肯定的过错。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