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实行申请还可以再申请实行吗
撤回实行申请后,申请人的确可以第三申请强制实行。只须申请人未向法院明确表示舍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并且在实行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仍应受理其申请。
1.申请实行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强制实行请求,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
2.程序意义上的实行申请是启动强制实行程序以达成权益的请求,而实体意义上的实行申请则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需要他们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请求。
3.当申请人撤销实行申请时,只不过暂时舍弃了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即暂时无需法院介入达成其利益,而并不是舍弃实体上的权利。
因此,法律快车提醒,只须申请人未明确表示舍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且在实行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就有义务受理,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第三申请实行的期限规定
第三申请实行的期限是依据不同主体和状况而有所不一样的。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状况:
1.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申请实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假如法律文书没规定履行期限,则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实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3个月内提出。
4.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年,计算办法与海关作为申请人时相同。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
应该注意的是,申请强制实行的时间一般是在人民法院宣判债务人实行完债务后的一百八十天之内提出,但这首要条件是债务人故意不实行人民法院的审判,且其名下有肯定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