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为某保安企业的保安,与保安陈某搭班,在某小区三期4号门从事收费、汽车进出管理等工作,工作时间为8时至18时。经查明,根据该保安公司管理规定,一个岗亭配两个员工,一人在岗亭内管理机动车辆进出,另一人在岗亭外管理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出入。
两人搭班可以自行商量具体职位,每一小时交替职位,没强制需要。收费岗亭和门卫室均坐落于该小区三期4号门门口,收费岗亭在大门中间地方,内有一张凳子和电脑,只能坐下一个人。
门卫室与收费岗亭相隔约一个道闸和通道的距离,分为内室和外室。内室有两个隔间,门卫室可供保安平时烧水、换衣、对讲机充电、上卫生间、短暂休息等。
2022年1月25日,赵某与陈某正常搭班上班。
下午13时30分左右,陈某从门卫室出来进入收费岗亭,同时赵某手拿水杯离开收费岗亭进基础知识卫室,后未离开。
16时20分左右,陈某进基础知识卫室,发现赵某在门卫室内室的椅子上躺着,呼之不应。
120急救于16时43分对赵某检查救治,17时12分宣告死亡,死亡缘由为心跳呼吸骤停。公安现场勘验排除他杀。
争议焦点
门卫室是不是是“工作职位”?赵某在门卫室内突发疾病死亡是不是是视同工伤情形?
案件结论
对赵某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
评析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于“工作职位”的认定,收费岗亭与门卫室虽为各自独立的建筑空间。但收费岗亭与门卫室紧密毗邻,均是赵某的工作场合。
收费岗亭主要处置收费工作,门卫室则为保安平时更换工作服、为对讲机充电、解决饮水、短暂休息等合理必需生理需要的场合。应当视为赵某工作职位的合理延伸,收费岗亭与门卫室密不可分,均应视为工作场合。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为工伤。
引使用方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