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十月3日,受害人曾某与被告谭某相约一块去电打鱼。二人下水后,船只侧翻,被告谭某游回岸边后没发现曾某便一个人回到家里。回家后,谭某未报警,也未探寻曾某。
2023年十月5日,曾某老婆方某找到谭某询问此事,谭某承认二人一块去电鱼,但谎称没下水,后一个人一人回家。
2023年十月18日,打捞救援队发现曾某某尸体。曾某家属需要被告谭某对曾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别人人身导致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曾某明知电鱼系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且拥有相当高危险性的行为,仍下水电鱼,过程中船只侧翻曾某溺亡,其自己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谭某一同参与此违法且高危的捕鱼行为,应意识到危险性,其对曾某的行为应予以劝阻而没予以劝阻;且二人一块电鱼,相互间形成了肯定的安全照顾义务,谭某在事后未准时报警,也未公告家属,对电鱼及船只侧翻的事实予以隐瞒,延误救助时间,亦存在肯定过错,结合案件实质状况,最后酌定被告谭某某承担20%的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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