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刑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创建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行为。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不是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买卖秩序极为要紧。公司创建后,股东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势必后果是致使注册资本的降低,使得公司很难正常运营甚或使得公司终止。如此企业的存在,会导致市场的不稳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创建后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得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没办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借助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不真实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