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日常,彩礼一般与婚约相伴相生,婚约当事人常因婚约而给付他方肯定的彩礼。然而,在现代民法上,婚约的签订与彩礼的接收没办法律关系,彩礼给付也并不是以签订和履行婚约为首要条件。但,考虑到现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仍以婚约财产纠纷作为案由,而婚约亦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因此,可以一般地觉得,在彩礼给付的状况下,双方是有婚约存在的。
从历史进步看,婚约的法律效力历程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古时候各国基本上均以婚约作为婚姻的成立要件。比如,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依据罗马法规定,无婚约的结合只是姘合而不可以成为婚姻。国内古时候也是将订婚作为婚姻的成立要件。近代以来,伴随个体独立人格的自觉,婚约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婚约不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并不是婚姻成立要件,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备身份关系,一方亦不能诉请法院强制履行。在婚约解除的责任方面,“关于婚约之解除,近代立法皆取宽大态度,良以婚姻在求其美满,与其离婚于后,不若使其解约于前也”。可见,婚约解除原则上不考虑过错问题,但因婚约解除产生赠与物返还的法律后果则是一项基本原则。解除婚约时的返还赠与物,是直接基于赠与行为本身的效力,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