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同居纠纷之案例评析
在调查者查阅的案卷中,有这种情况:一名外地妇女与一个退休老干部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其间两人矛盾不断,该妇女不只被迫做了人流,而且还不断遭到男方的打骂。她照顾男方两年多直至其过世,但男方死后她一无所有,携带一身伤病被男方的子女赶出“家”门。
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样化倾向已不可逆转。针对这种现象,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适应中国传统的婚姻风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规范价值。
2.加大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过去看过一个漂亮的标题:《同居走向天堂的道路》,它说“爱情飘忽不定,但婚姻却是需要稳定的,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婚姻和爱情的冲突与矛盾不可防止,于是同居便成为寻梦者的走向天堂的道路。”其实,这款罗曼蒂克的梦境在日常常常被击得粉碎。仅今年上半年,北京法院共审理解除同居案件238起,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同时,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分别审理了因同居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即达数十件。
这类原本以为可以对“好则合、恶则散”的原则身体力行的同居者,在分手时到底为什么以官司相见他们的倡导和利益得到支持了吗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的中级法院或一审法院,中国法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进行了题为《婚姻法实行中的问题》调查,调查案卷涉及2001年4月至2002年12月,共计阅卷1869份。从中发现了一些同居关系解除时发生纠纷的规律,并找出了有关法律在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大家为何不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依据现有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的打造未经法律渠道,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渠道,自行解除即可。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的,只能诉诸法律。
调查发现,在离婚案件中,同居关系所占比率较小,事实婚姻更少。在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审结的所有涉及离婚的1032件上诉案件中,仅有26件与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有关,占2.5%.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同居者以中年轻人和文化素质低者为主。
这种案件比率之少出乎调查者出人预料,他们觉得缘由有2、一是在解除同居关系前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未得到大部分同居者的认可。当一段男女关系将要解除之时,却要专为解除关系而先办理缔结关系的手续,这好像使当事人在心理和感情上均很难同意,哈尔滨的调查结果不认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占50%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二是说明了当事人自知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主动到法院需要救济,而多采取自立救济的方法,自行私下解决。这种情况总是使弱势一方的利益没办法得到保护。
据记者知道,在城市里,未婚同居者一般只有两种极端的结果:要么结婚,要么分道扬镳。同居时有了孩子一般都到医院做掉,由于双方都了解,没结婚生小孩将遇见诸如生育指标、给孩子上户口、入托、上学等实质困难,而且有了孩子后,假如双方不可以结婚最后分手,任何一方都应付孩子负有抚养责任,要想再和其他人结婚也非常困难。所以更多的同居者在分手时双方无财产的复杂纠缠,更没非婚生子女的困扰,也就无须到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手续了。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这项调查显示,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相比,非常不稳定,同居两年以下就要分手的,在哈尔滨的调查中占60%,在北京的调查中占38.4%.该调查表明,在同居者中,有4个阶段容易发生纠纷:一是一年以下,占33%.二是l|2年,占27%.三是3|4年,占12%.四是5|6年,占9%.除此之外,7|10年、11|15年的各占3%.应该注意的是,仍有一些同居者的同居关系比较稳定,北京的调查中有34.6%的同居者同居时间超越5年,对于这类同居者,尤其是他们之中的弱者,包含妇女儿童的权益怎么样保护,应当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考虑。
权益受损多为女人儿童
可是一旦未婚同居结出了“果实”,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怎么样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总是是悲剧的主角。
一名叫阿傅的女子数年前来到广州一间酒家打工,认识了到这里就餐的亚培。亚培隐瞒了我们的婚姻事实,向阿傅展开了热烈追求,不久阿傅生下儿子阿希,孩子出生证爸爸一栏写着亚培的名字,现在已经7岁的阿希读一年级。去年3月1日,亚培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留下了80万元巨额遗产。
阿傅充当阿希的代理人,将亚培的法定继承人妈妈、老婆及四名婚生子女告上法庭,称阿希有权继承遗产,需要被告返还给阿希十万元,还出示了写有亚培是阿希爸爸的证明档案和阿傅与亚培的合影。广州某区法院觉得,阿傅提供的全部是间接证据,原告需要继承遗产,需要证明他与死者间存在血缘关系。但,因为亚培已经死亡,没办法做亲子鉴别。阿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每年有五六百宗告上法庭解除“同居关系”的官司,90%由女方提出,85%以上被告为香港人,女方起诉的目的多为分割财产和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的张庭长说,为了确定孩子的真实爸爸妈妈,在开庭前,法院还将对孩子和原被告双方进行“亲子鉴别”。不少案件即使立了案,但被告在香港迟迟不愿过来,深港存在“一河之隔”,根本没法审理,法院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即使开庭判决下来,不少案子的实行也常常遇见地域相隔的障碍。
绝大部分未作财产约定
有一则报道说:某女性和男朋友已经同居有三年了。“结婚的基础是双方的完全知道及生活习惯的适应。大家发现自己事实上办不到这一点,就分手了。没想到分手居然和人家夫妻离婚一样复杂。”三年的一同日常,他们一同购置了家具、汽车,并贷款购置了一套住房。本来,他们是怀着平静的心情提出分手的,而面对具体事宜,他们却没办法平静。“房屋是以我的名义买的,首付款也是我出的,请你携带一半的家具走。”男朋友对艾女性下了“逐客令”。“可是,每月的分期付款我也出了一半,汽车虽然是两个人一同买的,可是三年来主要供他用,目前就该归我所有了。”财产的离别比情感的离别要难得多,于是他们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调查发现,绝大部分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其财产未作任何约定,他们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适用于所得一同财产制。在哈尔滨的调查中,没有进行财产约定的占同居关系的97%,只有1例使用分别财产制。北京没有进行财产约定的占76.9%,约定同居后所得使用部分一同财产制、部分分别财产制的只有1例,占3.8%;有5例案件未涉及财产制形式,占19.2%.调查者觉得,出现此种情况是什么原因:一是当事人觉得同居时约定财产会干扰双方的感情;二是同居的时间较短,同居期间财产较少;三是不熟知约定财产制,不了解可以约定,怎么样约定;四是想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因双方建议不一而未能约定。从案卷的状况看,在这四大缘由中,最主要是什么原因仍然是思想观念上的,大部分当事人都觉得双方在一块一同生活,应当一条心,在财产上就不应该再分彼此,将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就是对他们有怀疑或是“没安好心”。北京唯一一个订立了财产协议的同居案卷材料显示,双方并不是是在感情较好的状况下缔结协议的,而是男方在决意分手之后不动声色地需要与女方订立协议的。
当事人有共有房子的比率较低,北京的调查仅有两例,哈尔滨的调查仅有1例。哈尔滨的同居者以住在爸爸妈妈的房子为主,占58%.而北京则以居住在男方所有些房子为主,占50%.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第一,同居者一同购房的较少,说明相当一部分同居者或没长期一同生活的计划,或生活相对较为贫困,没购房的能力;第二,同居期间的住房主要由男方爸爸妈妈提供的事实说明,这种同居关系大部分是经过爸爸妈妈赞同的,在爸爸妈妈或乡邻的眼中,他们就是婚姻关系;第三,因为同居主如果由男方爸爸妈妈或男方提供住房,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总是丧失了原有些栖身之处,生活会出现非常大的困难。
法院大多将住房判给男方,对于无房居住的女方,虽然给予肯定的经济补偿,但钱款数额是根据男女双方从单位分房时的房子价值为参考的,而没考虑住房产品化之后的实质市场价值。尤其是一些农村妇女,离结婚以后住房权利很难得到保护,她们多是回到娘家,与爸爸妈妈兄弟同住,其处境值得关注。
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依据哈尔滨的调查,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既有单一缘由,也有综合缘由。居第一的是财产分割,占同居关系的60%.居第二位的是住房,占15%.居第三位的是子女抚育费,占12%.第四位的是债务的清偿和是不是解除同居关系,各占9%.除此之外,还包含财产返还、精神补偿、经济帮助等纠纷。
在北京的调查中,有一同财产的案件中平均分割的占54.5%;女方多分的占9.1%;男方多分的占36.4%.哈尔滨的调查结果与北京的接近,平均分割一同财产的占63%;女方多分的占15%;男方多分的占12%.从分割财产的结果看,均分财产的比率居第一。但因为法律上没明确规定,对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是不是要保护女人,显然法官的理解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了在北京的审判实践中,男方多分财产的比率大大地多于女方,而在哈尔滨则女方多分财产的比率多于男方。
子女的抚养费少得可怜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但《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与其爸爸妈妈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不变,只不过变更了抚养的形式。此次调查证实,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以随妈妈生活为主。在哈尔滨达到100%,除5名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外,均为女方抚养。在北京,64.7%的女方得到了对独生子女的抚养权;还有一个育有两名子女,全归女方抚养。
在大部分子女由妈妈抚养的状况下,子女抚养费是怎么样给付的呢在北京涉及抚养费给付的案件中,绝大部分使用分期给付的方法,每月100元|200元的占75%;每月201元|500元的占8.3%;每年3001元|5000元的占8.3%.只有1例给付方采取了一次性给付的方法,数额达到10万以上。大体上,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北京每一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90元,75%的给付方每月只给付100元|200元生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妈妈大多数是农民或处于无业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建议》的司法讲解,抚养费应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率支付。但在案件的统计中,80%以上的案件都没涉及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在几例提供了收入证明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也只不过月基本薪资而非月总收入的证明。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势必导致子女孩活水平的降低甚至处于贫困状况,对此,法律应考虑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力度。
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建议
中国法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此次调查的主持人之一夏吟兰觉得,尽管此次调查显示,事实婚姻及同居关系数目极少,但这并不可以说明实质日常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已处于可以忽视不计的状况。恰恰相反,近年来在中国,非传统家庭,如单亲家庭、单人家庭、非婚同居的数目均有所上升,它对大家婚姻观念的影响不可小觑。近期新浪网作了一个关于对同居关系态度的调查,在参加调查的10538人中,有46.75%的人觉得同居有益婚姻,很同意,有46.70%的人觉得可以理解,但不同意,只有6.56%的人觉得有害无益,坚决反对。显然,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已成为国内现在一个没办法回避又很难禁止的社会现实。对此,应当尽快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方法。
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国内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适应中国传统的婚姻风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规范价值。建议在司法讲解中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一同生活达2年以上,其间未有间断;虽然双方一同生活未满2年,但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对同居生活之事实无争议。
2.加大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样化倾向已不可逆转。在国内实践中,同居关系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均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判决。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讲解,法院做出如此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讲,有挂一漏万的感觉,这不是简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就能一了百了的。”
在调查者查阅的案卷中,有这种情况:一名外地妇女与一个退休老干部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其间两人矛盾不断,该妇女不只被迫做了人流,而且还不断遭到男方的打骂。她照顾男方两年多直至其过世,但男方死后她一无所有,携带一身伤病被男方的子女赶出“家”门。
鉴于妇女在社会上,特别是在同居关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夏吟兰会长说:大家不应该再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视若无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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