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依据《中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建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质状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含: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职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赞同的别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员的具备约束力的文件。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低于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情;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情;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策略、决算策略;7.审议批准企业的收益分配策略和弥补亏损策略;8.对公司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情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筹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买卖;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回收或供应资产事情;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情。第三章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觉得必要时;5.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建议召开时;6.监事会建议召开时;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需要日计算。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法为现场表决方法及通讯表决方法两种。股东大会的召开一般为现场表决方法进行,通讯表决方法仅适用议案少、议题简单的特殊状况。第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需要建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能采取通讯表决方法;临时股东大会只对公告中列明的事情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情时,不能采取通讯表决方法:1.公司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的修改;5.收益分配策略和弥补亏损策略;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7.变更募股资金投向;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买卖;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回收或供应资产事情;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1.《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通讯表决的其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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