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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法律后果

www.gzpyhg.com 2025-05-24 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即但凡被确觉得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此,大家持不同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不同。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欠缺当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违背了社会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紧急,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和区域,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这样分别规定的。如此更趋之于科学化、合理化。

2、当事人是不是具备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因为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同,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如此处置,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获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不是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没办法查实的,按一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一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一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置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除此之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4、爸爸妈妈子女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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