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禁止性规定?有效婚姻
申请人:蒋安玉
被申请人:徐小红
申请人蒋安玉与被申请人徐小红,经媒人介绍相识,因被申请人徐小红结婚以前患大脑痴呆病,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申请人曾以信件形式向被申请人爸爸妈妈保证结婚以后不歧视被申请人之后,1992年4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
1998年5月25日抱养一女,起名字蒋拾玖,一直随申请生活活。元月,申请人外出打工,因被申请人无自主生活能力,被送回其娘家生活到今天。
4日,被申请人徐小红到平顶山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断为“病控性精神病”。
本院觉得,国内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需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被申请人徐小红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申请人蒋安玉在明知被申请人徐小红患有疾病的状况下与其结婚,但被申请人徐小红的病状属紧急遗传成人两性疾病,对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觉得不适合结婚的遗传成人两性疾病。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辩称其所患病症属结婚以后所患。与被申请人自己的举证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国婚姻法》规定、规定、《中国母婴保健法》规定、规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蒋安玉与被申请人徐小红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蒋安玉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申请人蒋安玉在明知被申请人徐小红患有疾病的状况下与其结婚,是不是就能认定婚姻有效?
国内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有效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本案的申请人为保证结婚而做出的约定自然证明其是完全自愿的,而被申请人由于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就不拥有完全自愿的能力,所以两者在婚姻规定要件是不拥有的。二是男女双方需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国内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包含三个。一是禁止重婚,即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是单身,没还存在的婚姻关系;二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婚姻。若是有拟制血亲关系结婚的,也需要履行有关法定程序;三是禁止患有肯定疾病的人结婚,这类疾病分为两类,一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病人结婚会紧急风险他方和后代的健康。二是精神类疾病,包含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本案的被申请人徐小红患有些疾病就是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丧失部分生活自主能力,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结婚主体,所以双方当事人刚开始的结婚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婚姻积极要件上,还是婚姻规定禁止性结婚消极要件上都是不合法的。所以,本婚姻不受法律支持,该婚姻应该自始无效。
陈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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