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1月8日,相恋2年的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
5月21日,王某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经协商,肇事方赔偿了2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王某无兄弟姐妹,爸爸5年前已过世,妈妈徐某年逾六旬。在分割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婆婆徐某和媳妇刘某产生分歧,徐某觉得她应当多分,刘某则坚决需要平分,双方遂诉上法庭。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婆媳间怎么样分割该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着三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视为遗产,由徐某和刘某根据法定继承的方法继承分割;
第二种建议觉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特定的抚慰对象每人有份,以平均分割为宜;
第三种建议觉得,既然精神损害可量化为物质的资金,那样,精神痛苦亦可以用资金来衡量,对于妈妈的丧子之痛和老婆的丧夫之痛,法官可具体问题具体剖析,通过自由裁量来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比率。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理由如下: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遗产,亦不可以视为遗产,法定继承不适用于抚慰金的分割。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精神损害既没引起死者现存财产的降低,也没致使将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抚慰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因此,它不可以归入遗产范畴。更要紧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的抚慰,而是对生者的抚慰,是对与死者有着特定亲属关系的人的抚慰。抚慰哪个,哪个就有权获得抚慰金,假如将它视为遗产进行分割,无疑侵有抚慰对象对抚慰金的所有权。
2、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特定对象获得抚慰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意味着抚慰金应当均等分割。作为精神痛苦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特定的抚慰对象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配偶、爸爸妈妈和子女可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结合本案而言,就是徐某和刘某在获得抚慰金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对于已经获得的5万元抚慰金,她们都是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割时就得实行平均主义。现在,国内法律没规定抚慰金的分割原则,因此,发生抚慰金分割纠纷时,可以将问题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来解决。
3、精神的痛苦可以量化为物质的赔偿,虽然没办法用度量衡来精准计算,但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衡平。从法律角度讲,精神痛苦是可以用资金来衡量的,那样,不同抚慰对象所受的精神痛苦也就有大有小。一般而言,法官可以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原因,来考察精神痛苦的大小:其一是与死者的亲缘关系,是爸爸妈妈子女、还是夫妻乃至兄弟姐妹,依据亲缘的远近,痛苦程度显然会有所不同;其二是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与死者一同生活,紧密联系者显然遭到的痛苦要大一些;其三是死者的死亡对生者以后生活与精神的影响,影响大的痛苦一定更大。综合考虑前述三个原因,显然徐某的丧子之痛较刘某的丧夫之痛要大,因此,在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徐某应当多分,刘某应当少分。
正阳法院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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