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需要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职员,军人一方需要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他们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他们坚决不认可离婚的,部队可商请他们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职员,配偶一方需要离婚,军人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军人一方不认可离婚的,政治机关不能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需要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建议。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到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依据有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法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因为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备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