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支公司北滘推广服务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99号
上诉人:徐*广,男,汉族,1971年十月19日出生,住佛山顺德区北滘镇林头上涌街303号。
委托代理人:杨-河,**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顺德支公司北滘推广服务部,住所地:佛山顺德区北滘镇枫映大道枫映楼18号。
负责人:梁*华。
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支公司,住所地:佛山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二楼B区、C区和十八楼。
负责人:邓*旭。
委托代理人:刘*平,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员工。
上诉人徐*广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顺德支公司北滘推广服务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顺法民二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20日,徐*广为其粤X/H5336的捷达小型客车向**公司服务部投保,并购买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公司服务部于当日向徐*广签发了《机动车保险单》,保险期为1年,即2004年3月26日至2005年3月25日。
2004年7月27日中午12:45分左右,徐*广驾驶上述小客车在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佛山奥园对开路口处,与黄*万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黄*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04年8月25日佛山顺德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处置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万和徐*广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4年9月3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计算并确认了该事故的损害赔偿总金额为130499.60元。徐*广和黄*万的家属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由徐*广分三期向黄*万家属支付赔偿金126024.60元。
2004年9月6日、9月30日、十月8日徐*广分别向黄*万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2004年十月十日,徐*广向**公司服务部提交了《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需要**公司服务部赔偿126024.60元,**公司服务部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徐*广遂于2005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服务部及**平安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6024.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