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01号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平安大厦。
负责人:隗*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原,**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成*新,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佛山南海区罗村联和乡学校宿舍中梯102房。
委托代理人:邵*容,**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琼,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佛山南海区桂城南海烟草公司宿舍。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平安保险企业的委托代理人陈*原,被上诉人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容、温*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5日成*新为粤Y-G7354金杯牌汽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其中汽车损失险8万元、第三者综合责任险10万元,不计免赔率。成*新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了2747.47元的保险费,**平安保险公司也开出了以成*新为付款人的保险专用发票,保险期限为27日起至26日止。
29日成*辉驾驶粤Y-G7354机动车辆在国道323线上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555KM+500M处时,与邓*营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邓*营受伤及汽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事后,公安交警部门确认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别邓*营因该次事故,导致五级伤残。为此,邓*营对成*新及成*辉提起赔偿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成*新、成*辉均觉得粤Y-G7354机动车辆已出售给成*辉。案经广东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连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清远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辉应赔偿邓*营的各项损失费合共33万多元,成*新负垫负责任。嗣后,成*新需要**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未果,遂11日诉至法院,需要**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赔偿金8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