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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的承担主体

www.abgcym.com 2025-06-11 医疗事故

劳动者因工受伤,对于治疗工伤所需医疗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部分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工伤保险条例》却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故实践中,该部分的医疗成本总是引发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本文试从现行裁判看法、地方规定、有关案例的角度出发,对不同区域针对该部分医疗成本的承担主体的裁判思路做简要推荐,以供读者参考。

1、何为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成本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在这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成本,为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成本。

2、实践中的分歧看法

针对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成本,实践中一般存在下述两类看法:

第一种看法觉得:该部分医疗成本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成本。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医疗成本符合国家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医疗成本已向人社局申领,经核算后支付了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成本,不予支付超出目录的医疗成本。对该部分医疗成本,国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故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种看法觉得:该部分医疗成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不是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故对超出工伤保险目录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看法,工伤保险立法目的系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主体性质未变,且工伤经济补偿当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假如对于超出部分需要劳动者自行承担,则背离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3、实践案例推荐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推荐两种不同看法的实践案例,以供各位读者阅读参考。

(一)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成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有关案例。

1、(2019)皖02民终862号案例

本案中,职工高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认定为工伤,后高某因医疗成本中不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西药费、医疗费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觉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超出上述目录和标准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负担,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最重要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补偿,同时通过工伤保险机制的打造,由社会保险机构分担用人单位的风险。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工伤保险规范的打造而全部转移给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职工个人。本案中,被告中山科技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报的医疗费与治疗高某所受工伤无关或系其任意扩大损失,且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无适合治疗药品的状况下,在机械实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限制与用人单位救治的法律和道义义务之间,理应优先考虑救治的实质需要,故对超出工伤保险目录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由被告中山科技公司承担。

后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皖029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1、被告芜湖中山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峰医疗成本45050元;2、驳回原告高峰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芜湖中山科技公司提出上诉。安徽芜湖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皖02民终8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2、(2018)粤0112民初1539号

本案中,原告杨某作为公司职员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的过程中不慎扭伤右膝关节,后认定为工伤,原告杨某与公司就工伤赔偿有关事情进行诉讼,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该案件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成本作出认定如下:

关于医疗费差价。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医疗费报不下来的那部分未作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只须缴纳了工伤保险成本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完全免责,《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社保机构只不过在法定标准、项目等范围内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对超出部分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免除风险。假如没投工伤保险,那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椐法律规定单位承担职工所有些医疗成本。假如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减少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根据规定投保,这与立法需要单位为职工投工伤保险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根据《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手段准时救治工伤职工”表明救治工伤职工是用人单位的责任。除此之外,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原告没过错的状况下,所有损失都应得到赔偿,公司应当支付未予报销的医疗费。

(二)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成本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有关案例。

1、(2022)浙0203民初10975号

本案中,原告胡某在工作当中不幸受伤,认定为工伤,后胡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工伤赔偿有关事情进行诉讼,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该案件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成本作出认定如下:

关于超出医疗保险范畴成本,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成本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成本经用人单位赞同或者认同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医用材料(价格大于等于200元)用知情赞同书》,并称该赞同书落款处“已电话公告老板”应视为单位赞同该笔款项由单位支出,对此本院觉得,该份材料虽系医院出具,但并没单位表示认同的盖章或是负责人签字,并没办法判断出被告自愿承担该笔成本的结论,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亦明确表示异议,故对原告医疗费超出目录范围的22334.41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将在总数额中予以扣除。

2、(2018)鲁民申2808号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工作当中不幸受伤,认定为工伤,后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工伤赔偿有关事情进行诉讼,针对本案中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成本,再审法院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如下:

本院经审察觉得,王延兴在华汽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且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其构成为工伤,故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并无不当。华汽公司已为王延兴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并无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故王延兴需要华汽公司承担未报销医疗成本的倡导不可以成立。

结合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在现阶段《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首要条件下,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医药目录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哪个承担的问题,实践判例当中争议较大,不一样的区域会存在完全不同的看法。

4、部分地方对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承担主体的有关规定

实践当中总是由于地方规定不同,每个地方的法院存在不一样的裁判看法,为此,笔者检索部分区域的相应规定,以供读者参考。

1、浙江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成本,怎么样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成本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成本经用人单位赞同或者认同的除外。

2、上海

《上海工伤就诊和医疗成本结算管理方法》政策问答(2013-08-14)

超出 “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成本怎么样处置?

经用人单位、工伤职员或其家属签字赞同,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职员时,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成本,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员承担。

未经用人单位、工伤职员或其家属签字赞同,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职员时,擅自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成本,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职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成本,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深圳

深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质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需要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广州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14年5月26日)

超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不支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5、重庆

重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置建议的公告(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

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院治疗时用了不是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工伤职工需要由此产生的不可以报销的医药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需要前款医药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依据查实的状况予以支持。

6、无锡

无锡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的建议》

第九条 治疗工伤所需成本超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是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7、吉林

吉林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吉林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三条 职工遭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成本,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成本,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成本,不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上述为笔者检索的部分区域关于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承担主体的有关规定,区域与区域之间对该问题的看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各位读者可以就以上规订做适合的参考。

5、总结

综上所述,实践中对于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成本的承担主体存在较大的争议,故笔者期望通过推荐相应的分歧看法、案例与部分区域的有关规定,以供各位读者做一个简要的参考,起到预防风险有哪些用途。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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