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当事人对工程量或者工程范围均无异议,可以以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计算出工程款的,则法院不应允许一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结算进行司法鉴别的申请。
假如当事人就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对工程量或者工程范围存有异议,没办法计算工程款的,可以对工程款结算进行司法鉴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办法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致使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水平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