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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交强险承保范围内的人身性损害赔偿之内。这意味着,假如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身伤害,受害者有权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请求权人的选择权:请求权人(即受害者或其代理人)有权选择先行获得物质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这种选择权为受害者提供了肯定的灵活性,以便依据实质状况和需要来决定优先追求哪类型型的赔偿。
保险企业的责任: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这一点在多个案例中得到了体现,即便在肇事司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下,保险公司也应付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优先赔偿的可能性:在某些状况下,法院可能支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此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与其他赔偿方法的关系:假如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经用尽,而仍有未赔偿或不足以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三者商业险可能拒绝赔偿,此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但,侵权人的赔付能力一般不如保险公司,因此在实践中,优先从交强险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明确了在交强险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请求权人的选择权、保险企业的责任与与其他赔偿方法的关系等重点问题,为处置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