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辆参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方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交强险条例实行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意思: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根据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
抢救成本,是指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职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假如不采取处置手段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致使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致使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职员,采取必要的处置手段所发生的医疗成本。
机动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辆参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方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