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能否变更居住地?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手段,允许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外等待审判,但需要遵守肯定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假如需要变更居住地,需要事先向实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实践中,是不是批准一般会考虑案件性质、可能影响的原因等。
1.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实行机关批准。”
在何种罪名下可适用取保候审规范?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手段,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防止过度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并不取决于具体的罪名,而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犯罪情节、可能的刑罚与其会不会对社会导致新的害处等原因。假如上述条件满足,即便被指控的罪名重,也会适用取保候审。对于一些紧急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假如觉得可能逃跑、毁灭证据、串供或者继续推行犯罪的,一般不适合适用取保候审。
1.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同时,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不适用取保候审的;
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或者一同犯罪中的主犯;
累犯;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大概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推行打击报复的;
有其他紧急社会危险性的。”
以上是我作为律师对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规范的回答。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变更居住地,取决于实行机关的审批。假如确有需要,应主动向实行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在任何状况下,遵守法律规定并尊重司法程序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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