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万元刚买的保时捷凯宴3200CC越野车,还没有正式上牌就追尾大客车,结果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上海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需要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64500元。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物资企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物资公司称,25日,公司花79万元购置了一辆保时捷凯宴3200CC越野车,5天后,他们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综合保险合同,险种为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一年。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11177.28元。
????2日,保时捷在加速变道中与一辆大客车追尾,经公安部门认定,保时捷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物资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事故汽车进行了定损,确认该车车损为164500元。但令物资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却收到了保险企业的拒赔公告书。
????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理赔书,因为保时捷在发生事故时还没正式上牌,用的临时牌照又是伪造的,故“依据保险条约规定,保险事故时的汽车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是总责任免除。我司对此案予以拒赔。”
????“这个临时牌照是由提供商提供的,原告事先并不了解号牌是假的。”物资公司代理律师庭上表示,“而且大家在与被告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车牌号为无’,况且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牌照是真是假又没关系,不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保险公司则辩称,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申领号牌的首要条件,所以在保单中填写“无号牌”是正常的,但这只是“记载”,并非默示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条约中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汽车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被告不负责赔偿。发生事故时,原告汽车持有些临时牌证不是天津公安交管局汽车管理所核发的,不属有效的临时号牌,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另外,保险单正本明示告知栏中已注明“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约,尤其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故原告觉得“被告未尽到说明义务”一说很难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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