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龙城市花园小区业委会与天盛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期间,该物业公司被主管部门数次通报物业服务存在问题,遂主动提出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委会赞同解除,需要其与新物业公司交接完成后方可退场。后天盛物业公司擅自退场,仅向新物业公司提供部分信息电子档案。业委会向法院起诉,需要天盛物业公司移交有关物业资料并赔偿损失。
三山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觉得,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所需资料交还业委会,天盛物业公司未能积极全方位履行交接义务。
遂判决天盛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资料,承担违约金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法院司法帮助“10+3”暖民心行动、护航人民城市建设的典型案例。“小物业”关乎“大民生”,芜湖法院通过裁判明晰物业服务范围的权利和义务,支持业委会依法维权,全力打通影响群众幸福生活的堵点难题问题,帮助共建美好家园。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