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是某网约车平台登记注册的顺风车用户,并与平台运营者成都某互联网科技公司订立了《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协议约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只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发布及交互服务,假如因为用户缘由导致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用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0年6月27日,曾某与陈某通过该顺风车平台约定合乘。然而,行程中汽车前部与绿化树发生碰撞,致曾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陈某对前方道路动态疏于察看,遇状况采取手段不当,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后曾某起诉至太仓法院需要陈某、顺风车平台的运营商成都某互联网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其因本起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成都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倡导其仅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且在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为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觉得,被告陈某在合乘过程中开车违反交通法规并酿成交通事故,应当对原告曾某因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32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网约顺风车以乘客与用户顺路、分摊部分出行本钱、用户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特点,与网约车在对乘客与用户是不是顺路的需要、是不是由平台派单、车费计算方法、车费高低、平台收取成本比率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涉案网约顺风车合乘协议的订立主体是曾某与陈某,成都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同意曾某、陈某的一同委托,通过其运营的平台为双方订立、履行合乘合同提供互联网居间服务,而非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但平台对于顺风车业务仍应履行用户适格性与汽车适驾性审核、驾驶过程监管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系因用户陈某操作不当引发的单方交通事故,成都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已尽到互联网信息服务、顺风车驾驶者与车子的状况监管等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曾某32万余元、驳回原告曾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保持原判。
律师说法:网约车和顺风车都是网络平台经济下催生出的新型出行方法,但顺风车无需网约车的营运资质,其本质是以本钱分摊而非额外营利为目的的共享经济。本案中,网约顺风车平台运营者已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担责。法官在此提醒网约用户,搭载乘客驾驶途中应该注意交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而网约车平台运营者也应当对用户及汽车资质、司机与乘客适配度等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产生纠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