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权,男,36岁,户籍地广东潮州。经审理查明,刘双权明知上家安排其转移的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的状况下,为获得非法利益,仍根据上家的指示在深圳龙岗开放街珠宝店附近从别人手中接到价值563.92万元的黄金并转移,从中获利7000元。经查,被用来购买黄金的账户资金中,有187万余元是受害人的被诈骗资金。本院觉得,刘双权为获得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紧急,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判处刘双权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伴随国内对电信互联网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电诈分子转移非法资金愈加困难。因黄金具备“价格高、易出手”的特征,有的不法分子把“洗钱”的主意打到了金店上,企图通过黑钱变黄金、黄金变现、高买低卖等系列手法,妄想达成非法资金“洗白”目的,仍旧难逃法律制裁。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借助黄金买卖洗钱的犯罪链,对电信诈骗下游犯罪的重磅出击,彰显了本院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互联网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