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婚姻家庭 >

在婚姻家庭官司中怎么样认定可撤销婚姻

www.fbqre.com 2025-05-15 婚姻家庭

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完全拥有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依据国内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遭到胁迫而结婚。婚姻自由是国内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婚姻法的最重要原则。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要紧方面,结婚自由需要婚姻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假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本人或其亲友因遭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能不作出赞同,结婚的意思表示,鉴于其本人并不具备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

那样,什么是胁迫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这样来看,构成胁迫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包含了胁迫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2、须有胁迫的行为。所谓胁迫的行为,即胁迫行为人须有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并已达到让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被加害的对象,不只包含被胁迫人自己,也包含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

3、胁迫须具备违法性。所谓违法包含了非法的目的和非法的方法。

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备因果关系。当胁迫行为与结婚没势必的因果关系时,被胁迫一方不能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以上就是华律网记者对于撤销婚姻的有关常识进行详细的介绍的,对于婚姻是严肃的,是需要遭到保护的,所以对于这方面的婚姻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也期望大伙对于我们的婚姻多一点慎重,准时使用方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