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完全拥有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依据国内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遭到胁迫而结婚。婚姻自由是国内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婚姻法的最重要原则。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要紧方面,结婚自由需要婚姻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假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本人或其亲友因遭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能不作出赞同,结婚的意思表示,鉴于其本人并不具备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
那样,什么是胁迫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这样来看,构成胁迫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包含了胁迫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2、须有胁迫的行为。所谓胁迫的行为,即胁迫行为人须有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并已达到让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被加害的对象,不只包含被胁迫人自己,也包含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
3、胁迫须具备违法性。所谓违法包含了非法的目的和非法的方法。
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备因果关系。当胁迫行为与结婚没势必的因果关系时,被胁迫一方不能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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