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笔者觉得,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谓“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夫妻一同财产制,而是按一般一同共有处置,即在分割一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对一同财产的贡献等原因,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婚生爸爸妈妈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有赡养的义务,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死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