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损害鉴别去什么地方鉴别最好
医疗损害鉴别,最好去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医掌握组织进行鉴别。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有关规定:
1.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需要处置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时,如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应当交由这类医掌握组织来实行。
2.对于医患双方期望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同样需要双方一同委托这类医掌握组织进行鉴别。
3.设区的市级地方医掌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掌握一般负责组织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掌握则负责组织第三鉴别工作。
4.在特殊状况下,如遇见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掌握也可以被委托组织技术鉴别工作。
因此,在选择医疗损害鉴别机构时,应遵循上述条例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掌握组织进行鉴别。
2、医疗事故鉴别所需材料
法律快车提醒,进行医疗事故鉴别时,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交一系列有关材料。这类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建议、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病人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赞同书、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病人时,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类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有关的其他材料也应一并提交。
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若因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致使鉴别不可以进行,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
3、医疗事故鉴别负责机构
1.医疗事故鉴别的负责机构主如果设区的市级地方医掌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掌握,它们负责组织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掌握则负责组织第三鉴别工作。这类医掌握组织具备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别能力和资质,可以客观、公正地进行医疗事故鉴别。
3.在特殊状况下,如遇见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掌握也可以被委托组织技术鉴别工作。
这类机构的存在确保了医疗事故鉴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处置医疗事故争议提供了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