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具体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立上的附从性。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为首要条件,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保证虽对于以后或者附条件的合同也可成立,但这并不是附从性原则的例外。 第二,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由保证合同的目的决定,保证合同的范围和强度原则上与主合同债务相同,不能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务。
第三,移转上的附从性。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出售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出售部分债务,保证人书面赞同的,应当对此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的,保证人对未经其赞同出售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之责任。但保证人仍应付未出售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最后,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在主合同债务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在主合同变更时,保证债务一般随之变更,但不能增加其范围和强度。
独立保证的有关问题:
独立保证常在国际贸易中运用,其独立于主债关系,不因主债的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而归于消灭,保证人不享有和无权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拥有些抗辩权,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出售债务,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修改主合同,不构成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是什么原因。为了预防普通民事主体借助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的法律空间来进行非法买卖。尽量防止国际买卖中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致使当事人权利受损的情形和独立保证内部可能的存在欺诈,没彻底放开开具独立保证的主体资格,只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分配
依据本款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