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在理论上称为“穷困抗辩权”,其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因赠与人的经济情况紧急恶化,假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将对赠与生活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产生紧急的影响,赠与人因此享有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本条的规定表明,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干扰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依据本条的规定,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完全转移。
二是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状况恶化的时间应当是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
三是经济情况显著恶化达到严重干扰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法订立,无论赠与的目的性质怎么样,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