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可以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假如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没办法出庭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建议,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建议,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可以仅由于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置。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事实没办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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