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别是指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别,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致使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可以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平时生活都需要别人照顾。
劳动能力的鉴别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常识,并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别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剖析被鉴别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需要鉴别职员在鉴别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别,这关系到国内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打折政策。劳动能力鉴别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患病后,可以得到适当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别时,一般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工伤认定决定等材料,并由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劳动能力鉴别不只关系到劳动者个人的权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通过适当的劳动能力鉴别,可以确保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患病后得到适当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的提升,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
为了确保劳动能力鉴别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需要加大有关规范建设,提升鉴别职员的专业水平,加大监督和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该知道我们的权益和义务,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别工作,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能力鉴别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紧手段之一,需要各方一同努力,健全有关规范,提升鉴别水平,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