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对特许经营权出售有什么限制条约?
1. 特许人赞同条约:依据《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不是允许特许经营权的出售,如允许,需经特许人书面赞同,并与受叫人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这意味着特许经营权的出售不可以单方面决定,需要获得特许人的明确赞同。
2. 资质条件限制:受叫人需要满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质条件,包含但不限于注册资本、经营能力、管理经验等,以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水平和声誉不受损害。
3. 公告义务及程序:在实质操作中,出售方和受让方有义务提前公告特许人并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出售,不然可能致使出售无效。
4. 续约限制:部分特许经营合同或许会规定,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前,未经特许人赞同不能擅自出售,或出售后新的受叫人须重新申请续约。
5. 连带责任条约:即便特许经营权发生出售,原特许经营权人在肯定条件下可能仍需对出售前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特许经营权出售后原代理者义务是不是终止?
特许经营权的出售并不当然致使原代理者的全部义务终止。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基于合同而打造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主要由特许经营合同来约定。当特许经营权发生出售时,原代理者与特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不是解除与原代理者的义务是不是继续存在,重点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在特许经营权出售后原代理者的义务状况。假如合同明确规定在出售后原代理者的义务终止,则根据合同约定实行。
2. 若合同没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随合同主体变更可能一并转移给新的受叫人,即新代理者可能需要承担原代理者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同时,原代理者也会由于尚未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譬如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在特许经营权出售后仍需继续履行。
3. 另外,依据《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在进行特许经营权出售时,应当公告特许人,并获得特许人的赞同。在实质操作中,特许人或许会在赞同出售的同时,对原代理者的后续义务作出具体安排。
1. 《中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他们赞同,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给第三人。”
2. 《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肯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原代理者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终止自己义务。
3. 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不能以任何方法限制或者阻止被特许人将它特许经营权出售给第三人。”虽然此条约并未直接规定出售后的义务问题,但强调了特许经营权出售应遵循法定程序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也会干扰到原代理者义务的处置。
特许经营权出售过程中怎么样保证权益?
特许经营权的出售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到合同法、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条例与可能有关的行业法规。在特许经营权出售过程中保证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合同明确约定:第一,特许人与受叫人需签订详细的出售合同,明确约定出售内容、出售价格、支付方法、权利义务交接时间、后续服务支持、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书面确认和保障。
2. 权益审察与披露:特许人在出售前应全方位、真实地向受叫人披露特许经营权的有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合同期限、特许经营资源情况、常识产权归属、已知的债权债务状况等,以预防因信息不对称致使受叫人的权益受损。
3. 特许人赞同:依据《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资源的所有者(即特许人)对特许经营权的出售具备决定权,未经特许人书面赞同,受叫人没办法获得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权。
4. 行政审批或备案:部分特许经营活动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比如教育、医疗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出售,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行政审批程序,不然可能致使出售无效。
1. 《中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他们赞同,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给第三人。”
2. 《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肯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公告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不影响被特许人依法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另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权的出售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通过明确细致的合同条约、充分的信息披露、必要的行政手续与特许人的赞同等方法,才能有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权的出售并不是单纯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而是一个涉及到多方利益调整的过程。在起草和审察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并合理设定关于特许经营权出售的限制性条约,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减少买卖风险,同时也维护了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进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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