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包含什么?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备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含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由于它们没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会计上一般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马上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平合理地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量,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含: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厂家名字和字号、原产地名字、商誉;
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条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无形资产评估活动均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无形资产评估应遵循合法、真实、公正、独立的原则,评估结果应全方位、充分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量,评估报告需要明确、简明。
第五条深圳市属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
国有无形资产的拍卖、出售;
企业联营、兼并、产权出售和清算需要对国有无形资产作价的;
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需要对国有无形资产作价的;
以国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一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非市属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特区组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七条非国有无形资产因作价入股、出售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依据其所有人的委托或当事人的协议,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有关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与兼作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在特区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有法律、经济、会计专职职员与三名以上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职员;
从业职员需要经过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培训,并获得上岗合格证书;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持有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发给的无形资产评估证书。
第九条评估机构的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授与。
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由深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成本的怎么收费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和办法
第十一条国有无形资产的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凭申请立项批准书向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评估委托;
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进行调查核实、评定估算,写出评估报告书;
申请人将评估报告送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归档。
第十二条非国有无形资产的评估,按下列程序和需要进行:
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无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载明下列事情: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字或名字、住所;
2、被评估的无形资产标的的名字;
3、评估的目的和需要;
4、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5、评估报告的出货日期;
6、评估成本金额及支付日期;
7、违约责任。
委托人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待评估资产的目录及说明、被评估资产的权属证明、技术开发程度的证明。
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进行调查核实、评定估算,写出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及其员工对在实行业务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或有关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成立的市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提出异议申请。同意异议申请的单位觉得申请适当的,可以发回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依前款规定进行无形资产重新评估,经证明原评估结果确有错误,属原评估机构责任的,由原评估机构支付重新评估成本;属原委托人责任的,由原委托人支付重新评估成本;原评估结果无错误的,由申请人支付重新评估成本。
第十五条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不同下列状况评定重估价值:
外购的无形资产,依据购入本钱及该项资产具备的获利能力;
自创或自己拥有些无形资产,依据其形成时所需实质本钱及该项资产具备的获利能力;
自创或自己拥有些未单独计算本钱的无形资产,依据该项资产具备的获利能力。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的评估可以使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本钱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和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办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标的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合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
重置本钱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况的重置本钱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办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标的相同种类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剖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买卖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格的办法。
清算价格法是依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其价格的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使得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导致损失的,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有渎职行为或与委托人串通提供不真实结果,给国家或别人导致损害的,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及其员工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在实行业务中了解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泄露给别人,给委托人导致损害的,评估机构及其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对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行为的评估机构,与在评估工作中以权谋私、不负责任,使得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紧急失实的,市国有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及评估机构的主管单位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
宣布评估行为无效,并责令该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警告、通报批评、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
吊销评估资格证书。
对直接责任职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被处罚的评估机构和员工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深圳人民政府负责讲解。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推行。
无形资产评估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无形资产评估,如品牌、商标等评估,是依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流程,运用适合办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对于无形资产评估,应当注意:
1、在获得的无形资产有关信息基础上,依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推行状况及将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推行或者拟推行企业经营情况,重点剖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适合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2、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别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剖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本钱成本、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原因;
3、维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4、依据无形资产推行过程中的风险原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原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不同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5、综合剖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有关原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