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讲解理解与适用第二条
在肯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普通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常见遵守的民间风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当事人倡导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适用习惯,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分析学习: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习惯的认定1. 习惯,是指在某地区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了解并常见遵守的生活和买卖习惯。
2. 本款中强调了可作为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一般表现为民间风俗、惯常做法等。其核心在于可以在肯定范围内为特定群体长期确信并自觉遵守。但本款并不涉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形成的惯例与习惯。
3. 判断是不是构成民法法源的习惯,重点在于该风俗或者做法是不是拥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是不是具备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二是是不是具备具体行为规则属性,即并不是宽泛的道德评价标准,而是可以具体引导大家的行为。
4. 王利明教授在汇集有关主流学说基础上,总结出判断是不是构成民法法源习惯应同时拥有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包含:一是具备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二是具备具体行为规则属性,三是具备可证明性;消极条件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习惯的查明1.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置民事纠纷,应当根据法律;法律没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即,“可以”适用习惯,而不是“应当”适用习惯。
2. 能否适用习惯的首要条件是:查明习惯是不是存在与习惯的具体内容。这是事实认定问题。应当适用“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规定,但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应当有相应的查明职责。
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习惯的审察——公序良俗标准1. 要将习惯作为裁判依据,需要是在法律没具体规定的首要条件下,且该习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 公序良俗作为意识形态的价值观演化为法律层面有约束力的条文规范后,就成为对习惯能否适用、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效力判断的依据,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少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断定不能适用该习惯,或断定行为无效。
3. 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没有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的问题。从《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来看,应当理解为整体无效,不能适用该习惯。
第二条第四款:关于习惯的审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习惯,也势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人民法院不能适用。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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