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乙公司由于债务纠纷诉诸法院,甲公司诉乙公司拖欠货款余额20万元,拒不支付。
....乙公司辨称:乙曾支付甲20万元货款定金,提供20万元收据为证,又另外付给甲公
司30万元商业汇票作为货款余额。已经兑现存入甲公司银行帐户中,甲公司退还乙
现金10万元。购买货物总价40万元已经全部付清。乙公司提供银行入帐记录和银行接收30
万元汇票时收据为证。
....甲公司则称,乙所提供的20万元收据系乙支付的30万元汇票与甲所返还的10万元
现金之差。实质只支付20万元。
....乙公司反诉称:20万元现金支付与30万元汇票支付分属两次不同支付行为。甲公司
巧借现金支付与相等,存在诈骗行为。
....甲乙双方此外又不可以提供更多证据。一审法院断定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上
诉,二审等待开庭审理。
....请问:
1、假如你是法官,你该怎么样定案?
2、假如你是乙公司法人,你该怎么样争取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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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审理民事纠纷,应当依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原则,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剖析案情。
2。乙公司支付给甲20万元的定金的收据上的日期与乙公司支付30万元汇票的日期先后顺序,假如20万元收据的日期在先,则证明20万元现金支付与30万元汇票支付分属两次不同支付行为。由于依据买卖规则,甲公司不可能在还没收到乙企业的20万元定金货款的状况下先开立收据。假如当时乙公司支付20万元定金时有证人在场,则更有力的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