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成长系列之1、怎么样发问当事人
发问是法庭调查的要紧环节,律师通过发问,达到两大目的:其一,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如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其二,将案件信息有效地传达给法官,并使其产生确信。
发问分为主询问和交叉询问。主询问是辩护人庭审活动的“首秀”,目的是通过发问展示有益于被告人的事实,为后续质证辩论铺垫,引导法官看重辩护看法。假如辩护人不对被告人的辩解通过发问的形式来向法庭展示,那在质证和举证时提出的建议就会看上去突兀,庭审成效势必大优惠扣。虽然主询问相较于交叉询问而言对技术的需要不高,但要做到规范、详尽,仍然困难,值得大家年轻人刑辩律师研究。
总的来讲,主询问要贯彻有益于法官同意信息为原则,其核心需要是“细致”。“问全方位,问仔细,问遍实体和程序”。具体有以下六大“绝招”。
层层推进、步步为营
每一组问题都要让法官了解,辩护人问的的意思是,在提问前,可以提醒法官下面是要问那几个方面的问题。分组,就是将所有发问的问题根据肯定主题和逻辑设计为若干组。在每一组发问前可以“戴个帽子”,以“下面,我将问你一组关于某某方面的问题”为导语,然后围绕此方面问若干问题,最后视情形需要概况总结,以“审判长,通过这组发问可以证明……”扫尾。这样,辩护人问得了解,被告人答得明了,法官也听得了解,有益于辩方把信息有效地传达给法官。
发问的分组依据具体案情,可以采取根据事情发生顺序的“过程法”、或者根据犯罪构成体系的“要件法”,亦或是根据辩护看法的“辩点法”等等不一而足。譬如大家要做无罪辩护,就能用事前、事中、事后如此的“过程法”来发问。万不可以把辩护看法的具体内容直接内含其中,不然会被控方以诱导式发问反对。
譬如,在一块强奸案中,辩护人想要通过发问展示被害人并未醉酒的事实,那样辩护人“戴帽子”时不可以以“关于被害人是不是醉酒状况,我问你几个问题”为“帽子”,如此诱导性太强了。相反,假如以“当晚在KTV里的状况,我问一下”“关于被告人喝酒的状况,我问你下”“出了KTV未来的状况,我问一下”为导语,则看上去客观中立。发问结论应该通过法庭调查自然而然地展示出来,万不可在开头就“泄露天机”,叫人觉得结论是辩护人暗示得出的。
一案例
某辩护人向其当事人张三发问:“打劫银行的犯意不是你提起的是否?”被审判长制止后,又问:”你当时不想去打劫,是李四威逼你们去的,是否?”审判长第三制止,并警告辩护人注意发问方法,该辩护人顿了一顿,问:“哪个看门、哪个撬门、哪个砍人、哪个抢钱,不是你分工的,是否?”审判长勃然大怒,需要书记员不要将张三的回答记录在案。这个时候,辩护人继续发问:“正筹备抢时,你说要解手借机溜了,是否?”法庭上发出哄堂大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程序上出现的问题,足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的,譬如侦查职员具备指供诱供、记录不属实、不如实记录的,也应该进行发问。
02战术:仔细提问、步步为营
问题设计应当细致入微,围绕着发问想要得出的结论要设计三到五个客观小问题支撑,不要泛泛而谈,点到为止。比如为了得出“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尚无意识”,一定不适合单刀直入地问“被害人当时有没意识?”,而应该围绕当时被害人行为动作、说话语气、表情神态等客观状况进行细致发问。
再如,为了得出“打劫案中的被告人只在案发前,未在案发后帮情妇交养老保险,赃款去向不明”的结论,不可以仅仅简单地问“案发后你是不是助你情妇交养老保险”。而应该通过“你有没帮她交过养老保险?(答:有)”、“什么时间帮她交的?(答:2011年上半年)”“为何2011年上半年要帮她交(答:她和我一块做废纸买卖)?”“2011年下半年你是不是帮她交?(答:没)”“为何后来不帮她交了?(答:下半年她自己找其他工作,不和我做买卖了)”的一组细致的问答,既说明缴纳的时间点,又讲解了缘由,得出的结论更让人信服。
一案例
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问:“他们有几个人?”答:“五个人。”问:“手里有没拿东西?”答:“前面的那个人手里仿佛拿着木棍,后面的没看了解。”问:“后面的为何没看了解?”答:“我当时很害怕,吓懵了。”问:“害怕你为何不跑?”答:“我想跑回屋里,可是腿动不了。”问:“他们有没说话?”答:“我没听到,他们过来就将我踹倒了。”问:“你倒地上了吗?”答:“没,被墙挡住了,我就蹲在了墙根上。”问:“他们就踹了你一脚吗?”答:“不是,他们踹倒我后,就围住我乱打,我就抱住头蹲在那里。”问:“他们打你有多久?”答:“我感觉时间很长,我当时想我要被他们打去世了。”问:“你是说,当时你感觉你要被他们打去世了?”答:“是的。”问:“那样,他们为何停止打你了?”答:“我感觉快要被打去世了,正好手碰到了一个东西,我就拿起来乱舞,他们就都跑了。”问:“你拿的是什么东西?”答:“是我种花用的一个小铁锹。”通过如此层层发问,当事人防卫的情节就明确的展示出来,足以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03操作:随时调整、防止重复
根据庭审步骤,第一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再由辩护人发问。这总是会出现事前筹备好的问题已经被公诉人先问了,或者针对公诉人的讯问辩护人临场想到新的问题,抑或被告人回答公诉人问题没讲了解。对此,辩护人应当随时调整发问提纲,作必要的“删”、“减”、“增”、“改”。辩护人发问应定位为“补充发问”,以便提升庭审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一)对于公诉人已经发问过,且被告人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可以直接删除问题。
(二)对一组问题中公诉人已问过的部分,可以简略或者不问。
(三)对于公诉人没问到的问题,与依据庭审变化临场想到的新问题,要充分发问。
(四)对于公诉人已经发问了,但被告人没回答了解的问题,为了澄清误解,需要补充追问。对此,为了获得好的庭审成效,促进法官充分注意,把信息传达到位,在发问过程中可作些必要的铺垫。比如,在发问前可以加一句“关于……问题公诉人已经问过你了,大家就不重复发问了,大家就问一个重点性问题”,或者“刚刚你回答公诉说……,也就是说……,那样我就有一个问题要问你了……”。
一案例
某辩护人:“这辆车是你的,没其他其他人用过你这辆车,你也没把车钥匙给其他人,你多次供述说,不了解三把刀是哪个放到后备箱里的,我再问你一次,后备箱里的三把刀到底是哪个放的,假如不是你放的,难道是刀自己跑上去的?”同案犯:“反正不是我放的。”辩护人:“难道三把刀都不是你放的?”审判长:“辩护人,这个问题公诉人已经问过了,请你不要重复发问,纠缠被告人了。”
俗话说,百密一疏。尽管做好了充分的筹备,法庭上总会意料之外的状况,当事人在同意讯问或发问时,作出的回答可能超出了辩护人的预料。这个时候辩护人要沉着冷静,既然已经出现不利的状况,可以继续围绕不利的回答继续发问,挽回颓势。即使被审判职员打断,也不需要紧张,被打断是常有些事,可以当即向法庭表示换个问法,围绕目的继续问。
一案例
某日,法院开庭审理一块挪用资金案。被告人辩称侦查职员有不当的侦查讯问方法。但因为被告人口拙,没办法叫人听了解侦查讯问到底怎么样不当。
公诉人有点急,问被告人:“我直接问你,侦查机关有没对你刑讯逼供?”
被告人说:“我感觉心里有点重压的。”
公诉人打断他:“你就直接回答,侦查职员在讯问你时有没对你刑讯逼供?”
被告人一愣,咕噜地说“那。。。那。。。倒没”。
公诉人即向法庭报告:“公诉人讯问完毕。”
辩护律师感觉事实上被告人是答非所问,这个问答,法庭记录在案,对被告人是不利的,于是申请法庭补充发问
辩护人问被告人:“你是不是了解什么叫‘刑讯逼供’?”
被告人回答:“我不了解呀!”
辩护人即向法庭提出发问完毕。
法庭就需要辩护人向被告人讲解一下什么是刑讯逼供。
辩护人说:“辩护人才疏学浅,而且刑讯逼供学说海量,法律规定又不太明确,没办法在法庭上讲解,以免误导。”
审判长于是需要公诉人讲解一下什么叫刑讯逼供。
公诉人讲解:“刑讯逼供,大致的意思就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进行审讯。”
被告人随即叫了起来:“报告审判长,侦查职员对我进行了威胁,他们威胁不让我睡觉,要把我同杀人犯关在一块。”
这个时候,法庭各适才听了解,原来被告人的真实意思是他是有被“刑讯逼供”的辩解的。
04态度:擅长反对,勇于接招
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开庭时,对他们讯问或发言有异议,觉得要立刻制止的,其法律依据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但,是否提异议就要喊“反对”呢?“反对”一词源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庭审规范中引进的。这个提法是不是妥当,值得继续研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讲解》,没“反对”而有“提出异议”这一提法。本人觉得,用“提出异议”这一提法,更为稳妥。但用“反对”,在口语表达上,愈加便利。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均有运用反对的现象。
我认为,在庭审实战中,辩护律师要慎用“反对”,理由如下:
(一)“反对”会导致辩护人与公诉人的氛围紧张,不利于宽松、文明、讲理的法庭庭审环境的打造;
(二)国内庭审模式毕竟与英美法系对抗式庭审有所不同。除去当庭陈述的以外,原供笔录也是要紧的定案依据,并非以庭上所说的为准;
(三)他们以不适合的方法进行讯问、发问得到的答案,本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的发问中予以澄清,不只不会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还有益于引起合议庭对某些问题的看重。
但在某些状况下,律师应当提出反对:
(一)当公诉人以威逼、诱导方法进行讯问,使被告人没办法正常回答时;
(二)公诉人对辩护律师进行人身攻击时;
(三)其他假如不提出反对会干扰到案件公正审理的状况。
那样,辩护人怎么样应付法官打断、公诉人反对的状况?辩护人应沉着应付,不可以自乱阵脚。辩护人可以以“审判长,我感觉这个问题还是比较要紧的”等方法变换发问,抑或讲解该问题要具体证明那些问题的,如此还能同时提醒被告人,让其做好心理筹备,抑或直接提醒公诉人“要打造好的庭审环境”。
一案例
一块纳贿案,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提出起诉书指控事情不属实,当庭进行翻供。公诉人表情凶狠地训斥被告人:“被告人,你不要狡辩,狡辩只能加重对你的处罚。假如态度好,不仅能够认定为自首,而且可以从轻处罚。假如狡辩,你要遭到严惩!你说,到底原来笔录是否属实的?”被告人看到公诉人如此讯问,十分紧张,不知怎么样是好。
这个时候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反对,“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讲解》的规定,不能用威逼方法进行讯问,公诉人的这种讯问方法不利于查明案情,恳请审判长予以指正”。法庭听了辩护人的建议,需要公诉人不能使用威逼、诱导式的方法来进行讯问,使庭审归入文明、讲理的轨道
5、庭前筹备
辩护人对问题的答案不可以模糊,更不可以“一时兴起”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求证。比如,某辩护人事先没辅导过当事人,在庭上就对我们的当事人发问:“案件发生时,你在什么地方?”这是一个很危险的发问。假如确实有必要发问,适合的问法是:“案件发生时你在不在犯罪现场?”对于如此的发问,被告人只能回答“在犯罪现场”或“不在犯罪现场”。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些封闭式问题,都是诱导式问题,封闭式问题、开放式问题各有优劣,要灵活运用。
一案例
法庭调查中。辩护人:“被告人,你有没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被告人:“绝对没!”审判长:“辩护人,注意你的发问方法!”公诉人:“被告人,你敢翻供?”被告人:“我是用脚踢的。”辩护人差点没晕过去。
对于公诉人没向当事人问,但对当事人绝对有利的事实,要充分发问,展开发问,这有益于将辩点展示给法庭。同时,律师在发问时,不只应防止问问过的问题,还应该防止问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要件行为、被告人的从重情节、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一案例
一 起一同打劫案,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一直在发问中强化其当事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结果被认定为主犯,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表现非常不认可,从而向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协会研究后觉得,客观上看,虽然辩护人在法庭上不强调被告人的组织、领导行为,法庭也会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认定其当事人是主犯,但从法庭成效来看,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建议和材料,辩护人把被告人情节较重的方面展示给法庭,无论怎么样也不可以算是敬业的表现,因此,律师的执业行为确有不当。
在法庭发问时,也应该注意尽可能多使用方法言法语,降低个人的情绪,以免制造矛盾,引起对立。譬如在称谓上,不适合称呼当事人为“我的当事人”,宜称“被告人”或者直呼名字。又如要极力防止损害人格的发问。
比如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的赔偿问题不合适在法庭上发问。
其一,对于受害方而言,赔偿数额是个人隐私,在公开审理的状况下,贸然提起,不利于其庭后处置家事;
其二,在法庭上提及赔偿数额,若赔得少,则感观不佳;赔得多,则容易让普通群众留下被告人“烧钱买刑”的印象;
其三,大多数时候,被告人不亲自参加赔偿案子,他也不了解具体状况;
其四,从法律上来讲,和解与不和解对量刑才有意义,赔钱多少没太大意义。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