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准时进行侦查,全方位、客观地采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采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察、核实。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和侦查手段,严禁在没证据的状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和侦查手段。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安机关拓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
下列职员不能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点或者年幼,不具备相应分辨能力或者不可以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置的人;
(三)公安机关的员工或者其聘用的职员。
确因客观缘由没办法由符合条件的职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状况。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一百九十六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职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手段法按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手段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准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处置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职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一百九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情不根据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时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实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情直接作出处置决定。
引使用方法条
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