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蒋某与衡阳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房交易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为按揭贷款,房子在2017年5月30近日出货。合同签订后,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56万元的按揭贷款,某银行根据三方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支付至衡阳某置业公司账户。
从2017年4月起至2023年8月止,蒋某一直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共计偿还贷款本息28万余元。
直到2023年8月底,衡阳某置业公司仍未获得房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将房子出货蒋某。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子交易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由衡阳某置业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觉得,被告逾期六年多未向原告交房,构成根本违约,而原告无过错,故原告起诉需要解除房子交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房子交易合同解除,产品房按揭贷款的目的没办法达成,原告请求解除与第三人某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286432.74元,并支付违约金14321.64元;由被告偿还某银行剩余贷款本金436257.81元及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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