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弃质权是质权人对我们的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形态,其有权舍弃质权。质权人舍弃质权的,会对其他担保人的权益导致影响,因此本条对质权人舍弃质权情形下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作了规定。
1、质权的舍弃
质权人舍弃质权,是指质权人舍弃其因享有质权而就质押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的行为。质权人有权处分我们的质权。当质权人以舍弃质权的方法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质权人舍弃质权应当明示作出意思表示。质权人不可以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可以推定为质权人舍弃质权。质权人舍弃质权,缘由可能是多方面的。若是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获得出质人的赞同。质权因质权人的舍弃而消灭。
2、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质权人舍弃质权,不能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时,在同一债权上既有质权担保又有其他担保。在这样的情况下,质权人舍弃质权时,则直接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其他担保人的利益不因质权人舍弃质权的行为而遭到影响,本条规定,在质权人舍弃质权时,若是债务人以我们的财产出质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并不干预。比如,某项债权既有以债务人我们的财产质押担保,又有第三人保证的,质权人舍弃质权,势必会对保证人导致影响。依据本法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在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状况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达成债权,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假如质权人舍弃了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的质权,担保责任则将由保证人全部承担,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
本着公平的原则,在质权担保主债权的全部时,质权人舍弃质权的,保证人免除全部保证责任;在质权担保的是主债权的部分责任时,质权人舍弃质权的,保证人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在质权人舍弃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的质权的情形下,假如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保证的,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予免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