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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区域,尤其是沿海区域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量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推行,严重干扰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看重。
用童工,是一种紧急违法行为,是国内社会主义规范绝对不可以允许的,需要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公告:
1、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大对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对情节紧急、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预防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3、对因违法用童工导致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紧急,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4、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提升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按期或不按期地举办培训机构,组织街道、乡主管主任、乡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5、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的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看重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6、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缘由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