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光(化名)与被告陈香(化名)原系夫妻关系。结婚数年后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两人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约定:一是孩子由男方抚养,所有成本男方自愿承担,女方有探视权;二是车子、房屋全归男方所有,一方个人对外债务自行偿还,剩下的房贷由男方继续按揭。因为房地产还在两人名下,赵光多次催促陈香帮助办理房子变更登记手续,陈香却一直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赵光只好诉至法院,需要陈香帮助办理房子变更登记手续。陈香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后觉得,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予以遵守、全方位履行。涉案房子所有权业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确认,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帮助原告办理房子变更手续系其附随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最后法院判决,陈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帮助赵光将所有权人为赵光与陈香两个人的房子产权变更登记至赵光名下。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离结婚以后,除非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的外,应当全方位履行。本案中,赵光与陈香自愿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还是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都要一同遵守。因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子所有权归赵光个人所有,但只有在有权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帮助赵光办理变更登记就是陈香的应履义务。
现实日常,冲动型离婚一定量存在,为了离婚一方可以不考虑所有,甚至“净身出户”,这就致使了离婚之后存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反悔的情形,进而不情愿,甚至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在没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申请撤销的情形外,即使一方反悔,协议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应当全方位履行。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与债务处置的条约,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登记离结婚以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