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办案职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职员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别职员、勘查职员。
第二十七条办案职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汽车,暂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在实行机动车辆法定保险的区域,发生机动车辆逃逸事故,导致职员受伤、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中国**保险公司开具预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公告书,保险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成本。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职员,在事故处置期间需要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地探寻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后,方准离开。境外来华职员找不到担保人的,可缴纳肯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准予离开。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死亡职员身份没办法查明的,须在区域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置尸体,成本由另一当事方预付。其遗物应当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别后,觉得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置公告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置尸体,成本由另一当事方预付。
境外来华职员尸体的处置,应当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在当地火化的,应当由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尸体运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根据国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