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法规今年发生了什么基本的变化?
今年5月1日《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同时推行。
原《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同日废止。
2、交通事故赔偿的规范相应发生了什么变化?
交通事故赔偿规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的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
变化主要表目前三个大的方面:
赔偿标准
以死亡一人为例,国务院原《方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大致为5万多元;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分别计算,山东城镇居民的为16万7千多元,农民的为6万3千多元。
丧葬费原来为800元,目前为6200多元。
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提升。
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标准规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以外的项目;
残后护理费:原《方法》对评定伤残之后,生活不可以完全自理的伤者没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新标准规定可以参考伤残等级和护理依靠程度一次需要赔偿20年的护理费。
赔偿程序
原《方法》规定交警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需要经过交警的两次调解,调解不成的,需要有交警出具的调解终结书,才能到法院起诉;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规定当事人既能够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交警调解的需要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调解期间,当事人起诉的,调解终止。
3、对交警的认定书不服的,还要申请复议吗?
原《方法》规定的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
但目前,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不过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一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不过比较要紧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依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一样的责任分担比率作出判决。
4、交警的事故认定是不是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
不等同。交警的事故认定主要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状况、事故的成因等从专业的角度对事故进行认定。在诉讼中,该认定可能作为任何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