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信公司并不是设立澳普尔投资企业的发起股东,而是通过股权出售方法继受成为澳普尔投资公司股东。中信公司受让澳普尔投资公司股权后,澳普尔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亿元,中信公司并不具备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因此,中信公司并不是上述司法讲解所规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该公司为被实行人。
案例索引
案号:最高法执监106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觉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假如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综合澳普尔投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及其与中信公司之间的股权出售合同,中信公司并不是设立澳普尔投资企业的发起股东,而是通过股权出售方法继受成为澳普尔投资公司股东。中信公司受让澳普尔投资公司股权后,澳普尔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亿元,中信公司并不具备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因此,中信公司并不是上述司法讲解所规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该公司为被实行人。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孙良芬的申诉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