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周某娣、成某军母子遭遇交通事故而亡,留有遗产并因交通事故产生有关赔偿。周某娣的老公、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均先于其死亡,周某娣独子成某军
在案涉事故中死亡,且成某军死亡时未婚、无子女。被告朱某先与被继承人周某娣为亲姐妹。周某娣、成某军名下遗产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有关赔偿均由朱某先掌管。周某娣、成某军母子生前均由其老公的外甥女原告杨某娥照顾。现原告杨某娥诉至本院需要被告朱某先返还周某娣、成某军遗产等。
杨某娥虽只不过周某娣老公的外甥女,并无扶养周某娣的法概念务,周某娣也无多余财产,但其能念及亲情,遵循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过往十几年时间里,与周某娣生活在一块,既代周某娣参加完成经济活动,又代周某娣申请各类补助,更是尽到了较多的扶养,周某娣丧事亦由其办理,双方打造了家人般的亲情,故杨某娥可以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而被告朱某先身为周某娣的妹妹,几乎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几无感情联系。综合考虑杨某娥、朱某先对周群娣的扶养状况、感情联系及身份关系,酌定遗产、死亡赔偿金等由杨某娥、朱某先各得50%。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合的遗产。这一规定是对扶养贡献较多人的合理公平的补偿,也是为了弘扬社会传统美德。而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矫正价值的赔偿,通过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完成对生命权的救济,而怎么样分割死亡赔偿金就要剖析死者近亲属因致人死亡的侵权行为遭到的损害的大小,应考虑与死者的亲疏关系、一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故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亦能参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